关于坚决抵制非法集资理性选择投资渠道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良好金融秩序,现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一、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和惩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非法集资行为,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非法集资行为,将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而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当前,只有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保护和理性投资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能力,保持清醒头脑,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避免个人财产损失。
四、广大市民如发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请及时收集和保存广告宣传资料、推介会录音录像、合同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动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
案件举报电话:110
理性投资咨询电话:8090476
潍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潍坊市公安局
2021年2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解读
银保监会官网2月11日消息,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答:《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法律分析: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了此条例。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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